每日甘肃网11月6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欧阳海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90元基础上提高25元,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从筹资机制、保障范围、待遇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该《方案》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方案》指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90元基础上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年115元。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额,大病保险筹资额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筹资标准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经保险公司认定,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