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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

(接一版)大病保险不再另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患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同时,《方案》也明确了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普通群众报销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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