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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投诉问题

第16批034号

受理编号034:“来电反映: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咀九组村民反映同一村村民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放置工业盐,目前环保部门已对该土壤取样检测。近日大雨后,周围土地出现盐碱化,希望督查组领导到现场查看并彻底处理,以免对明年农作物收成造成影响”。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举报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咀九组村民反映同村一村民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放置工业盐”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投诉反映的租赁房屋位于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嘴村九组居民点内,户主为九组村民朱某某。因债务关系,朱某某以抵债的形式将房屋租赁给杨某某,杨某某于2025年4月将房屋转租给金昌市XX公司,用于存放工业盐(氯化钠96%)。现场共堆存散装工业盐100余吨,其中80余吨在院内封闭式仓库内堆放,20余吨露天堆放。围墙距周边耕地最近距离小于50米,存在因雨水冲刷导致工业盐水流入耕地的风险。

经查阅金昌市XX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购销合同》,上述工业盐产地为青海省,生产厂商为青海XX公司,品牌商标为XX盐业,供货商为青海XX有限公司,主要销往金川XX公司氯碱车间,作为生产PVC管材的原材料使用。该举报内容属实。

2.关于“目前环保部门已对该土壤取样检测”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金川区农业农村局已于8月27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分别在堆放点门前耕地的靠北区域(下游耕地进水口处)和靠南区域(地势较高处)进行采样,用于测定土壤水溶性盐等指标。受近期降雨影响,土壤样本含水量较高,需经约20天的自然风干处理,预计检测报告将于9月20日前出具。该举报内容属实。

3.关于“近日大雨后,周围土地出现盐碱化,以免对明年农作物收成造成影响”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咀九组村民朱某某院落门口路面土壤存在盐碱化现象,靠近院墙南侧耕地的进水口土壤表层有盐粒。金川区宁远堡镇与金昌市XX公司进行了对接,该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待检测结果出具后,若确实存在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情况,将对耕地内土壤进行客换处理。该举报内容属实。

采取措施:一是责令金昌市XX公司对白家嘴九组村民朱某某院落门口已出现盐碱泛白的路面土壤进行客换处理。二是待土壤检测报告出具后,若确定存在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的情况,金川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采用土壤调理剂改良土壤;同时,由金川区宁远堡镇负责协调金昌市XX公司落实受损土壤客换以及对耕地承包人蔡某某的赔偿工作。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此信访件阶段性办结。

第16批035号

受理编号035:“来电反映:1.永昌县水源镇甘肃XX公司(淀粉厂)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放至周边干河道,污染物排放量超标,异味较大,投诉多次未处理。近期因督察组进驻,该企业暂时停产。2.水源镇水资源较少,但该企业大量生产用水占用农业用水,导致农业用水量减少。”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信访投诉问题部分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一是关于永昌县水源镇甘肃XX公司(淀粉厂)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放至周边干河道的问题。经现场核查,“甘肃XX公司”实际为甘肃XX公司,位于金昌市永昌县清河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2015年10月9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对甘肃XX公司年产2万吨马铃薯淀粉加工建设项目进行批复。甘肃XX公司建有污水处理站,通过“AO”工艺处理生产废水,2025年6月,甘肃XX公司在原处理设施的基础上加装离心机用于马铃薯细胞液分离。甘肃XX公司周边只有长胡子河一条河道,直线距离为2.26公里,核查过程中未发现污水排入河道的迹象。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二是关于污染物排放量超标的问题。现场核查时,甘肃XX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未向外环境排放废水,无法对其排放水质进行取样检测。该举报内容有待进一步核实。

三是异味较大的问题。现场检查时,甘肃XX公司厂区内因发酵产生的酸臭味较为明显。该举报内容属实。

四是投诉多次未处理,近期因督察组进驻,该企业暂时停产的问题。2024年11月和2025年4月,投诉人分别在“12345”热线和“12369”平台就甘肃XX公司未设置环保设施和产生恶臭气体的行为分别投诉1次,投诉问题均由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进行调查、办理并答复,不存在“投诉多次未处理”的问题。现场调阅甘肃XX公司2025年4月以来电量和水量使用情况,证实甘肃XX公司自2025年4月以来,由于原料短缺(马铃薯未大面积成熟)等原因,处于停产状态,并非“近期督察组进驻,该企业暂时停产”。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五是水源镇水资源较少,但该企业大量生产用水占用农业用水,导致农业用水量减少的问题。2025年,永昌县水务局分配永昌县水源镇地下水取用总量为5991.08万立方米(农灌用水5086.9万立方米,生态用水340.25万立方米、人畜用水394.14万立方米、工业用水44.94万立方米、冬灌用水124.85万立方米),在保障全镇生活、生态、农业用水的基础上,水源镇镇政府从全镇工业用水中向清河现代农业产业园机井统筹调配工业用水30万立方米,甘肃XX公司使用该用水份额进行生产,且按照工业用水价格缴纳水费,故不存在“大量生产用水占用农业用水,导致农业用水量减少”的问题。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针对以上核查情况,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待甘肃XX公司复工复产后,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对企业外排废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二是要求甘肃XX公司采取喷洒除臭剂、清理马铃薯残渣、加强污水站监管等措施减少臭气产生;三是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加强日常监管,要求甘肃XX公司进一步加强运行管理,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信访问题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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