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承建的“金川区双湾镇三角城村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现已竣工结算,请该项目未结清款项的各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报债权所依据的合同、协议、收据(收条、欠条)、发票、汇款或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本公司申报债权。若在本公告写明的期限内未进行申报,则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视为申报人自动放弃对债权进行求偿、追索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联系人:周经理、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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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3日